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基本编码:370736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85132370736001001
本事项由待遇保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4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0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分中心1楼医保专区医保综合业务窗口C4、C6、C16、C19、C24、C20、C25、C2、C21、C22、C23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的批复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批复 | 省医保局受理后,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 0 |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反馈办理结果 |
| 受理 | 市医保局负责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医保局 | 0 |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受理 |
| 提交 | 用人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参保地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材料 | 0 |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单位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由单位开具提供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由单位开具提供 | 必要 |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docx |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docx | 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 近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若单位一并申请养老保险费的缓缴,可不提供此部分材料,直接提供人社厅出具的缓缴审批意见书即可。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