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31127007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31127007
本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获得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已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实施,可由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3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婷婷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7324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3楼A01、A02、A04、A05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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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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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
依据内容 | 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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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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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填报完整、准确 | 填报完整、准确 | -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完整、有效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体资格证明发证机关 | 必要 | -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完整、有效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内容完整、有效 | 完整、有效 | -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 |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 | 按照本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符合规定。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完整、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如何下载?
回答:方式一:微信小程序下载搜索小程序或扫描“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小程序。点击页面中的“下载执照”,前往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方式二:支付宝小程序下载搜索小程序或扫描“电子营业执照支付宝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小程序下载方式。方式三:爱山东泉城办APP安装下载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并打开“爱山东泉城办”APP点击右下角“我的”,点击页面上方“立即登录”,进入登录页面下载。问 : 新开办企业可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咨询领取时所需要的材料,如注册企业时选择全程电子化办理,咨询如何领取?
回答:新设企业在现场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现场免费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