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基本编码:000112115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15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7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0、A27、B08、B10 - A10,A27,B08,B10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依据内容 |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4 | 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 |
| 审查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4 | 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身份证明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 | -- | 真实有效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 | --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doc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doc | 申请执业类别和项目,具体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 | 真实有效 | -- |
| 执业能力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人社部门取得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必要 | 执业能力证明.jpg | 执业能力证明.jpg |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申请登记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要提交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关于相关专业的说明 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条件,应当以下列专业为基准,与申请从事的具体鉴定业务进行对照。申请人所学专业如不在下列专业中,应提供在校时期课程表、论文、证书等材料作为参照,必要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咨询评审专家意见。 (一)法医临床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临床医学等。 (二)法医病理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临床医学(病理方向)等。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精神病专业、精神病与精神卫生专业、司法精神病专业等。 (四)法医物证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遗传学等。 (五)法医毒物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化学、药物分析、分析与检验、法医毒物分析、法医学等。 (六)医疗损害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等。申请此类别应当取得医疗序列高级职称。 (七)文书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刑事科学技术 | 真实有效 | -- |
| 同意申请人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同意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docx | 同意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docx | 申请从事兼职司法鉴定业务需提交该证明。 | 真实有效 | -- |
| 身体健康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身体健康证明.doc | 健康体检表.doc | 申请登记时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真实有效 | -- |
| 岗位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岗位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还应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转岗考核合格证明,持有公安、法院、检察院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以及法医学专业本科的除外。 | 必要 | 岗位考核证明.jpg | 岗位考核证明.jpg | 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岗位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还应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转岗考核合格证明,持有公安、法院、检察院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以及法医学专业本科的除外。 | 真实有效 | -- |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照片拍摄时间半年以内 | 本人近期照片 | -- |
常见问题
问 : 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谁主管?
回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问 :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由谁负责?
回答: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问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办理什么手续?
回答: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35
窗口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大厅,电话:0531-68967366、0531-68967367电话:0531-66608175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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